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办法
(最后更新时间:2014-09-09   点击次数:1次)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西双版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以下简称缴存),是指按《条例》规定的对负有缴存公积金义务的单位为其职工到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核定比例、结算利息等一系列缴存行为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下,将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使用,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作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四条 西双版纳州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均须到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及下设县(市)管理部为其所属职工(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外国人除外)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程序
 
一、单位缴存登记

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属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依据《条例》的规定,要求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
  
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
  
中心负责办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工作。

单位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当填报《住房公积金登记申请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名册》,如实反映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基本情况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单位营业执照;

(二)     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缴交公积金职工身份证号码。

二、单位代扣代缴

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三、单位汇缴

单位在办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方式。单位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应缴存的部分,在发工资之日起五日内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
 
缴存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审核当年职工缴存额。年内缴存职工发生变动,单位应根据其变动情况向中心办理缴存变更手续并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增(减)变动名册》。

财政部门代发工资的单位,由财政直接划转中心,发生人员增减变化时由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增(减)变动名册》报中心、财政。

单位申请办理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程序: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单位内部公告后,向中心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中心审核单位申请事项是否符合规定,经审核合格后提交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到期仍无能力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按相关规定进行补缴。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应依据实际情况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期限,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批准缓缴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对于欠配或缓缴公积金的单位,中心不得受理职工单方面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缴存比例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最高标准,缴存的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职工实际工资高于工资基数限额的,按工资基数限额计算缴纳。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消费,职工有提取和使用

的权利。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坚持定向使用、安全运作、严格时限的原则。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州的;
 
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其他。
 
第九条 职工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条件申请提取使用自己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须是两年内发生的住房消费行为,且中心审批核准提取数额不得超过住房消费价值,提取最高限额由中心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符合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等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人员增减手续后,凭符合各项条件的有关材料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提取手续,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有效期限内。中心审批核准提取数额为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以及用住房公积金做质押、担保的职工,在贷款、质押、担保状态未解除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清偿贷款)。
 
第十二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只是辞职、辞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只能由职工原所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半年未再就业的(未再续缴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并销户。

若职工的户口不在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的,可以照“出境定居的”情况处理,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三条 职工夫妻双方房租年租金超出家庭工资年收入的30%方可支取。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依次经过以下程序:
一、凡是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

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
  
二、填写《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名,单位核实并盖章(行政章);
 
三、职工向中心或所属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具体包括:
 
(一)购买自住住房须提供的资料

提供两年内购房合同、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二手

房的:提供两年内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二)建造自住住房提取须提供的资料

建造、翻建(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二年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等其他有效证明;大修(需要牵动或折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等。

上述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建、修房价值。对住房进行装修、

装饰、中修、小修等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复文件等。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五)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明等。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贷款合同等。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等。

(八)户口迁出及工作调离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的提取,提供户口迁出证明或调令。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的,必须提供死亡证明(公安机关的户口销户证明或医院证明、法院宣告死亡裁定书); 法定继承人与死亡人的合法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或户口簿等), 受遗赠人
提供身份证明及遗产处理的公证书等。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由职工原工作单位向中心证实并协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十)职工因刑事处罚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刑事判决书

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四、除提供上述证明外,还应当提供职工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件。购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贷款需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由申请提取人填写《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附提取证明资料交其工作单位进行符合提取条件及有关情况的核实,签署单位意见,加盖印章后,申请提取人到所在县(市)管理部办理提取申请审批手续。非申请提取人办理他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必须提供申请提取人经单位证明或公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或单位已撤销、解散等无法出具证明的,职工可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

  第十六条 转帐提取方式:所有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携带申请资料直接到中心或县(市)管理部办理有关支付手续。由单位出具证明,中心开具转帐支票,转至职工单位帐户或由职工个人转到个人工资卡(折)上。

第十七条 转帐直接偿还贷款支付方式:指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的职工,一次性清偿贷款本息时,中心开具转帐支票直接支付偿还贷款。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以及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转移:职工在本州范围内发生工作变动,原单位经办人员应在人事关系发生变动起30日内携带人事部门的工作调动文件到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填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并同时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增(减)变动名册》。

   第十九条 封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或单位发生撤销、破产、解散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条件的,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第二十条 变更登记: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携带变更批准文件或新营业执照副本向中心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提供单位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姓名变更后的户口簿;职工姓名登记错误要求更正的,提供单位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 注销登记:单位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相关证明到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前,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将职工个人帐户清理完毕:

一、单位或职工有欠配、欠缴的,应当足额补配、补缴;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三、职工有接收单位的,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四、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条件的,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的年度结息、对帐、查询

第二十二条 结息:每年630日,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

金的职工结息。职工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挂牌的活期利率计算;职工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挂牌的3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对帐:结息后,单位须到中心或县(市)管理

部领取《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及《职工个人利息清单》,进行对帐后签署“单位及个人帐核对无误”(单位中心各留存一份),单位盖章,核对人签字。

一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四条 查询:中心应为缴存人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提

供安全、便捷的查询服务。无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许可,中心不得将缴存单位或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向他人泄漏。

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中心复核,发现有误的及时纠

正。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中心可依照《条例》规定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应予以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中心可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中心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申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职工和所在单位必须对本单位职工公积金支取所填写各项内容和各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全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七条  中心在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进行审批,不得违反。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审批职工提取,擅自扩大提取范围,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