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最后更新时间:2023-11-22 点击次数:1次) |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府信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发的非涉密信息,包括: 1.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机构,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2.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发的可以公开的非涉密文件; 3.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公开的通知、公示; 4.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通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和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形式公开,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三)公开时限 需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申请获取。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西双版纳州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联系电话:0691—2129686 传真号码:0691—2149359 电子邮箱:xsbngjjglzx@126.com 联系地址:景洪市勐腊路6号 邮政编码:6661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8:00 (二)申请受理 1.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请在西双版纳州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并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准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电子邮箱:xsbngjjglzx@126.com。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西双版纳州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准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 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权限范围,但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州农垦局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做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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