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
(最后更新时间:2023-08-30 点击次数:1次) |
第一章 机构性质 第一条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国务院国发﹝2002﹞12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建设部等10部门联发建房改﹝2002﹞149号《关于完善住房公积会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规定,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专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的机构,独立行使对本州辖区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的决策权。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二条 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25人,由三个三分之一构成,即: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州住建、州财政、州人行、州审计等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代表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第三条管委会委员按分配名额由其所在单位推荐,经州人民政府确定聘任。受聘委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坚持原则,恪尽职守,自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四条 管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人选为政府分管领导,副主任人选为住建、财政部门领导。主任、副主任经全体委员推选,按规定程序上报,由州人民政府聘任。 第五条 管委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五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和余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及年限; (六)审批缴交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审批单位缓缴申请;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九)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和处理意见; (十)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十一)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发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二)推荐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意见; (十三)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制度 第八条管委会议事,采取召开全委会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按照规定全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管委会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或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全委会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依法决策。管委会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等10部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职责,形成的决议不能违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十三条 自主决策。管委会按照《条例》的授权自主行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权,决策既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又要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意志,不受任何外界的不正常干扰。 第十四条 民主决策。管委会要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会议制度,会议要形成民主讨论氛围,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不得以个人决策代替管委会决策。 第十五条 实行表决制。管委会对有关事项的决策,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管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管委会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管委会重大决议要报州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人民银行等部门备案。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管委会全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管委会,委员有权提出修改意见,但须经管委会会议通过方能修改。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报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