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
(最后更新时间:2021-06-25 点击次数:1次)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手续的处罚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62
号,根据国务院令
710
号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宣传督促: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政策宣传,督促当事人改正;
2.
立案:当事人拒不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立案;
3.
调查取证:立案后,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调查。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工资报表、单位人员统计表、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据;
4.
限期改正决定: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查认定当事人确有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自审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发《限期改正决定书》;
5.
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有应受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自准备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拟罚款数额较大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6.
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签发《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按照国家及本州有关规定进行;
7.
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后或听证结束后,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复核认定当事人确有应受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的,自复核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9.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1.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事业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的、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至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
“
共性责任
”
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149359;
2.纪检监察投诉: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委派驻州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1-2295504;
3.信函投诉: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腊路6号,邮政编码:666100;
4.网站: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网(http://www.bngjj.cn/),邮箱:xsbngjj@163.com。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对单位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处罚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62
号,根据国务院令
710
号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宣传督促: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政策宣传,督促当事人改正;
2.
立案:当事人拒不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立案;
3.
调查取证:立案后,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调查。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工资报表、单位人员统计表、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据;
4.
限期改正决定: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查认定当事人确有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自审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发《限期改正决定书》;
5.
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有应受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自准备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拟罚款数额较大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6.
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签发《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按照国家及本州有关规定进行;
7.
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后或听证结束后,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复核认定当事人确有应受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的,自复核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9.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1.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事业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的、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至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
“
共性责任
”
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149359;
2.纪检监察投诉: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委派驻州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1-2295504;
3.信函投诉: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腊路6号,邮政编码:666100;
4.网站: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网(http://www.bngjj.cn/),邮箱:xsbngjj@163.com。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