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
(最后更新时间:2023-08-30 点击次数:1次)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行为,推进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是指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管委会下设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设立于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委会通过的决议,由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中心)负责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向管委会汇报。 第四条 管委会议事应坚持合法、公开、科学、民主的原 则。 第五条 管委会议事信息的公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则。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六条 管委会议事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 金的具体管理措施; (二)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住房公积金存款各银行之间跨银行的资金调度和存放的需经管委会审议;不跨银行的本行活期转定期、到期存款继续存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会议决定,无需管委会审议; (八)其他需要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可向管委会提出属于管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交由管委会会议审议: (一)管委会主任提出。 (二)三名或以上管委会委员提出并经管委会主任同意。 (三)州属部门、市政府、县政府提出并经管委会主任同意。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提出,经管委会主任同意。 第八条 管委会议事事项承办单位: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我州管委会议事事项的承办单位,管委会办公室要承担管委会日常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承办管委会会议召集、决策事项督办等应属管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决策、监督工作,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依法自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列入管委会审议的议题,由提出议题的单位和委员向管委会提供有关资料,并在会议上进行说明。 第十条 会议的日期和议程,由管委会主任决定。在会议举行前,由办公室将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通知全体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并同时提供会议文件材料。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根据会议议程,经管委会委员提议,管委会主任同意可邀请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应当认真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问题。因特殊原因不能或不需要召开正式会议的,经管委会主任批准,可由管委会办公室将会议文件材料分别送达有关委员,进行书面征求意见,或书面审议。 第十一条 管委会对审议的事项,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管委会审议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决议由管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十三条 管委会在审议议题和决议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委员要明确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第十四条 管委会通过决议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五条 管委会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管委会会议决议应当报州人民政府及上级住建部门备案。 管委会会议在审议议程中,认为审议的事项涉及面广,可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经会议表决通过后,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才实施。 第四章 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 执行单位根据决议,制定执行方案,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八条 按管委会要求,执行单位应当提交包括以下情况的评估报告: (一)决议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议执行的经济成果。 (三)决议执行的社会效益。 (四)社会评价。 (五)相关执法体制、机制适应情况。 (六)后续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后,可以决定管委会决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议方案: (一)执行单位或专业研究机构的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议方案的; (二)上级部门颁布文件禁止实施的情形; (三)作出决议时的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决议不能实施的; (五)其他影响决议实施的。 第二十条 除紧急情况外,管委会决议方案的修改适用本规则的议事程序。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重要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工作,掌握执行中的情况、进度和问题,及时向管委会报告。执行单位对管委会决议执行情况实行自查并向管委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决议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管委会、决议事项承办单位、决议执行单位和配合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管委会主动接受州人大、政协对决议制定和执行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依法自主议事,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管委会决议。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的,管委会委员、决议执行单位或部门均有权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管委会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决议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则,导致决议不能正确执行的,依照有关规则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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