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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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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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办理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根据国务院令710号修正)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布按规定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事业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核义务,对应当予以登记的不予登记,或者对不应登记的予以登记; 3.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149359; 2.纪检监察投诉: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委派驻州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1-2295504; 3.信函投诉: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腊路6号,邮政编码:666100; 4.网站: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网(http://www.bngjj.cn/),邮箱:xsbngjj@163.com。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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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积金缴存(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根据国务院令710号修正)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布按规定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事业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核义务,对应当予以登记的不予登记,或者对不应登记的予以登记; 3.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149359; 2.纪检监察投诉: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委派驻州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1-2295504; 3.信函投诉: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腊路6号,邮政编码:666100; 4.网站: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网(http://www.bngjj.cn/),邮箱:xsbngjj@163.com。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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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根据国务院令710号修正)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布按规定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事业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核义务,对应当予以办理的不予办理,或者对不应办理的予以办理; 3.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149359; 2.纪检监察投诉: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委派驻州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1-2295504; 3.信函投诉: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腊路6号,邮政编码:666100; 4.网站: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网(http://www.bngjj.cn/),邮箱:xsbngjj@163.com。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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