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新开户需提供的材料 |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4 点击次数:1次) |
单位住房公积金新开户需提供的材料 自缴企事业单位 一、开户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住房公积金中心领取); 二、《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花名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请于清册上备注缴存人员的联系电话); 三、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企事业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写上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 五、经人事劳动部门备案的所缴存员工《新参保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备案部门公章)或员工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 一、开户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二、《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花名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请在清册上备注缴存人员的联系电话); 三、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单位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单位设立或独立核算的通知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请单位持以上资料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景洪管理部、勐海管理部、勐腊管理部柜面进行办理。 自愿缴存人员开户需提供资料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进城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辖区内劳务用工合同;参照三类人员、未纳入单位统一缴存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员工的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其他身份自愿缴存者相关职业、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缴存人在本市辖区内连续正常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证明,且社保缴费累计不得拖欠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证明指由社保、医保部门出具的《个人参保缴费证明》、《云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收入明细表》(注:仅收入证明,期限1年以内)等缴费证明。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是指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至少连续按月缴至申请日的当月或上月。 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简易版)(原件)。《个人信用报告》内存在信用卡及各类贷款(不含已结清的助学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不予受理。 注:请自愿缴存人员持以上资料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景洪管理部、勐海管理部、勐腊管理部柜面进行办理。 咨询电话:景洪管理部2121323,勐海管理部5128261,勐腊管理部8125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