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与云南某园区管理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
(最后更新时间:2024-10-15 点击次数:1次) |
基本案情:某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基于政府招商引资政策落地投资。2010年10月,云南某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与某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农村土地出租合同》,约定园区管委会将其辖区内的800余亩土地出租给某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该公司缴纳到2015年的租金便再未全额缴纳。园区管委会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地块附着物(不动产)留归原告处置、支付原告租金及资金占用费等共400余万元并赔偿地租损失。某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认为,土地系农村集体用地,公司在征得园区管委会同意下建盖房屋,但因种种原因所建房屋未取得合法手续,部分建筑已被园区管委会的上级部门拆除,导致某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十分困难,公司称在涉案土地上投资的在建工程价值约为2亿元。 审理情况: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农村土地出租合同》已成立并生效,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多年,某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在出租的土地上经营多年,并已支付原告部分租金,且农业产业回收资金及见效较慢。法院在听取双方意见并充分尊重其意愿的情况下,认为不宜解除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出租合同》。最终,法院判决由某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园区管委会拖欠的租金300余万元及资金占用费,驳回园区管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现某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的园区建设正逐步恢复。 典型意义: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和重要软实力,其中离不开司法的有力保障。本案体现了法院妥善化解涉企纠纷、鼓励可以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为企业经营发展保驾护航,助力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本案审理中,法院从情理法多维度着眼平衡双方权益,在查明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既判明了是非曲直,又维护了商业合同和投资项目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保障投资稳定持续以及交易公平,增进了企业投资兴业和对昆明司法的信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