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最后更新时间:2023-10-30 点击次数:1次) |
2021年,马某在某直播平台上看见某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经理李某以直播方式销售二手车,便商定购买车辆。后某汽车销售公司将涉案车辆送到马某住所地进行交付,马某支付了购车款,某汽车销售公司向马某提供了《质押车债权转让风险告知书》。2022年,该车被某法院执行扣押,马某得知案涉车辆系案外人朱某于2020年向某银行申办购车专项分期业务以透支方式分期购得,后因朱某未按期还款被法院扣押,马某将某汽车销售公司及销售经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质押车债权转让风险告知书》系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同时,某汽车销售公司明知涉案车辆是质押车、车主系案外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该某汽车销售公司取得车主授权出售该车,其将涉案车辆以“债权转让”的名目卖给马某,系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已导致马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判令解除涉案买卖合同,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马某购车款10.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