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25人被判刑 |
(最后更新时间:2021-08-03 点击次数:1次) |
本报讯 近日,勐腊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偷越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件进行公开宣判,2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蒋某、陈某、彭某、唐某、刘某等8人通过与被告人朱某联系,双方约定由上述人员向朱某支付费用,朱某负责安排其偷越出境。6月中下旬,蔡某、彭某、蒋某等人根据朱某的安排,陆续到达景洪市。6月22日,朱某通知上述人员到指定地点乘车。同日,蒋某、陈某、彭某、唐某、刘某、蔡某等19人乘坐被告人岩某、张某驾驶的货车到达勐腊县勐仑镇某地,再步行至景洪市勐罕镇某水域江边,由被告人岩某峰安排被告人岩某等3人驾驶两艘快艇,将上述人员运送出境至缅甸南板区域。蔡某、陈某、刘某、彭某、蒋某等19人在朱某、周某安排下从缅甸到老挝金三角附近时被老挝警方抓获。2020年7月,老挝警方将上述19人移交中国警方。 勐腊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岩某、张某等5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明知他人偷越国境而予以运送,且运送人数众多,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蔡某、陈某、刘某、彭某等19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25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为维护国家对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岩某峰、岩某1、岩某2、岩某3、张某等5人,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6万元至4万元不等;被告人陈某、乐某、蔡某、刘某、彭某等19人犯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宣判后,20名被告人服判,5名被告人表示上诉。 (勐腊县人民法院刑事庭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