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和条件的意见的通知
(最后更新时间:2016-06-01   点击次数: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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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住公积委发〔2016〕2号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调整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

有关政策和条件的意见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调整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和条件的意见》已经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全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20日

调整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

有关政策和条件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高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西双版纳州实际,对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有关政策和条件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政策和条件为:

    一、提取范围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退休、离职;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州;

(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六)支付房租费;

(七)支付物业管理费;

(八)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九)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被单位开除或服刑。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建、修房价值。对住房进行装修等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具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但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管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现场调查,情况属实的可以提取,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二)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偿还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上年归集额的50%、不得超过上年偿还贷款本息额,每年提取一次。

 

    (三)符合租房提取公积金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每年提取一次。

(四)支付物业管理费按实际支付金额提取,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每年提取一次。

(五)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支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至单位账户,由单位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六)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提取金额不超过医疗发票上自付部分的金额。

(七)被单位开除或服刑,如借款人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前,不得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自住住房:身份证、所购房产不超过两年的网签购房合同、付款发票或者提供房产登记时间不超过两年的房产证和不超过两年内的购房发票。

购买二手房:提供两年内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发票。

2.建造自住住房:身份证、国土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及税务机关开具的两年内付款发票、工程预结算单。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身份证、危房改造的需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税务机关开具的两年内的付款发票、工程预结算单。所提取金额不能超出翻建、大修住房总支出。

4.农村宅基地建房:身份证、村民小组、村委会准于宅基地建房的证明并且需夫妻一方为农村户口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两年内的付款发票、工程预结算单。     

    (二)退休、离职(退休、离职两个月后方可支取)

退休:身份证、退休批复或退休证;

离职:身份证、离职证明文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身份证、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证明、批复。

(四)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州

    1.出境定居:身份证、出境定居证明

    2.工作调离本州且不再在本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身份证、调令。

    (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提供身份证、支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

(六)支付房租费

身份证、婚姻证明、家庭(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无房证明、备案过的租房合同(租房面积不超过100㎡)。

   (七)支付物业管理费

身份证、当年物业收费发票。

   (八)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经办人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死亡职工死亡证明(公安机关的户口销户证明或医院证明、法院宣告死亡裁定书),被宣告失踪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九)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

    以上人员患重大疾病,一年内医疗保险自付部分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无医保的需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提供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支出清单、医疗费发票。   

    (十)被单位开除或服刑

    被单位开除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工作单位证明文件。服刑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单位公文或服刑判决书,本人委托其直系亲属办理的,应提供由委托人签字按手印且加盖服刑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本规定由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