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和条件的意见的通知 |
(最后更新时间:2016-05-04 点击次数:1次) |
西住公积委发〔2016〕3号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调整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有关政策和条件的意见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调整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和条件的意见》已经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全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20日 调整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有关政策和条件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高服务水平,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西双版纳州实际,对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条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政策和条件为: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 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足额、连续缴纳法定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 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单身职工或者夫妻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35万元。贷款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期限计算女职工不超过60周岁,男职工不超过65周岁。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具备的条件 (一)连续足额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的十倍。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超出本人或家庭收入的60%。 (三)具有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五年以内的购房合同, 无备案合同的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五年以内购房的登记证明。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五年以内的二手房买卖契约和完税发票。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五年以内的批准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 (四)本州内合法有效的土地或房产作为抵押,抵押值不超过评估价值的90%。 (五)借款人和配偶须用公积金作质押。质押的公积金必须还清贷款后才能解除质押。贷款发放后,公积金达到比例且借款人正常还款的,以下情况质押人可申请解除质押: 1.离异; 2.借款人夫妻以外的质押人。 (六)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公积金质押。 (七)信用良好,借款人及配偶信用报告中连续逾期不得超过6期(含)。 (八)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一年之内(12个月)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有一人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一年之内均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情况除外: 1.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还清次月即可申请贷款; 2.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按揭贷款首付款的,提取和按揭贷款须是购买同一套住房; 3.婚前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婚后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双方加盖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月收入。 (二)借款人、抵押人及配偶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带照片的户口簿等)。 (三)借款人、抵押人有效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未婚的到中心填写《婚姻状况声明书》)。 (四)具有五年以内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表》,无备案合同的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五年以内的登记证明。 (五)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五年以内的二手房买卖契约和契税发票。 (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五年以内国土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税务机关出具的付款发票、工程预结算表。 (七)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五年以内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付款发票、工程预结算表。 (八)农村宅基地需提供村民小组、村委会准于宅基地建房的证明并且需夫妻一方为农村户口,税务机关出具的五年以内的付款发票、工程预结算表。 (九)异地贷款的,按《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与资料。 以上资料必须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具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但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管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现场调查,情况属实的准予贷款,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八、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按《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九、其他规定 (一)夫妻一方退休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5万元; (二)采取不正当、非法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经查实: 1、贷款未发放的不得发放; 2、已发放的可以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3、五年之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视情节向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三)房地产评诂机构评估价值虚高的,中心有权不予认可其评估报告,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其主管部门。 十、本规定由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员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