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最后更新时间:2016-05-04 点击次数:1次) |
西住公积委发〔2016〕4号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全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20日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满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资金需求,促进住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效控制个人按揭贷款风险,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西双版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对象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经签署并经备案的购买住房合同; (五)已经支付不低于政策规定的首期购房款; (六)所购房屋的开发企业愿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七)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质押公积金; (八)符合《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项目准入管理 (一)具备四级及以上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认可本管理办法,愿意合作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可以向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合作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供审查: 1.开发商资料 (1)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合法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合法有效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含国、地税) 以上三项为“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信用等级证书 (5)公司章程 (6)公司简介 (7)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8)工商注册时的备案登记表 (9)最近一月财务报表及经审计的上年企业财务报表 (10)股东或董事会成员名单、简历 (11)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 开发商基本情况有变化的,须及时书面通知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项目资料 (1)开展个人项目按揭贷款申请 (2)项目开发立项批准文件 (3)开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9)提供阶段性担保承诺书(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10)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个人信用报告 (11)与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开展按揭贷款合作的协议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公司公章。 同一开发商多个项目申请时,开发商基本情况没有变化的,不需再次审查开发商资料。项目资料实行一项一审。 (二)开发商应当在项目(大项目的部分楼盘)主体工程全部竣工后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到中心审批。 (三)中心在核实相关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与有关批准文件许可范围的一致性,审查开发商及项目的资金财务状况、项目土地抵押状况、销售价格合理性、销售前景、税费缴纳情况等基础上予以审批。 (四)中心批准项目准入的,与开发商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保证金质押协议》。协议签订后方可在约定的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 三、开发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有权不予准入,已经准入的,有权终止合作: (一)资本结构或经营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 (二)与购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事实上已经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 (三)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四)破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五)以欺骗手段、以虚假材料或以虚假交易骗取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 (六)不承担担保责任的; (七)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情形严重、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情形或存在中心认为不适宜准入的其他情形的。 四、保证金管理 (一)每一笔按揭贷款均须由开发商缴存一定比例保证金作为贷款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二)开发商须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开立保证金帐户。保证金帐户须接受中心和受托银行监管。中心、受托银行、开发商三方应当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质押权人为中心。 1.中心、受托银行、开发商需建立保证金台帐并逐月对帐。 2.受托银行负责保证金的收缴、核算、扣付、退回等相关业务。保证金帐户资金专项用于按揭贷款担保,不得挪用,未经中心书面批准,不得退回开发商。 3.开发商须于按揭贷款审批后、发放前将保证金足额缴至保证金帐户。中心在收到进帐单并确认保证金已入帐后才予放款。 4.保证金余额不随贷款余额的减少而减少。 (三)保证金担保期限为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办妥房屋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相关证书,下同)交中心保管之日。借款人(购房人)未按期、足额还款的,保证期限延至相应款项还清为止。开发商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中心相应管理部后可以在保证金足额的情况下于当月底申请退回该笔贷款保证金。 (四)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直接从保证金帐户中扣收相应资金归还贷款本息。保证金扣收不以借款人按揭贷款对应保证金为限。扣收后保证金不足额的,开发商仍须对该笔贷款履行担保责任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追缴保证金。 五、个人按揭贷款办理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职工在购买相关住房时,所购住房开发商与中心已签订《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并愿意提供担保的,可以向中心申请个人按揭贷款,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所有购房人均须提供)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公证书) 3.工资收入证明 4.与开发商网签的购房合同和备案登记表 5.开发商开具的首付款发票或收据,以及相对应的银行相关凭证(进帐单、转帐凭证、汇款凭证、现金缴款凭证或银行卡付款凭证等) 6.个人信用报告 7.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 (二)中心审批 中心在审查借款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及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后确定是否准予发放贷款。准予贷款的办理相关手续。 六、未尽事宜按《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七、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抄送: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