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后更新时间:2016-07-29   点击次数: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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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住公积委发〔2016〕7号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27日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落实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根据《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供给侧改革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发〔2016〕29号)的规定,结合实际,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相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在西双版纳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行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向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不低于全州最低缴存额)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后报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探索农民工、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覆盖范围,连续3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可在所在城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探索开展住房装修提取、贷款业务

(一)住房装修提取                     

1.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装修自有产权住房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装修提取须提供的材料有:

(1)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身份证;

(2)结婚证;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须提供网签的购房合同和接房手续;

(4)住房装修合同(须加盖装修公司公章);

(5)2年以内的住房装修完税发票;

(6)装修费用支付凭证(支付票据、银行流水或银行进帐单)。

3.距上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不满5周年的,不得申请住房装修提取。住房装修提取后当年内不得以其他理由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除外)。

4.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或未解除住房公积金质押的不得申请住房装修提取。

5.住房装修提取额不得超过装修发票注明的支付金额、不得超过按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的总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70%。

(二)住房装修贷款

1.职工装修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对已有住房进行装修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提供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状况声明)、工资证明、所装修房屋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抵押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抵押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抵押房屋的评估报告、装修合同、个人信用报告等;

(2)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装修合同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3)贷款利率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2.职工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申请购建房贷款并同时附带申请住房装修贷款的,除须提供购买、建造自住房贷款的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住房装修合同。两项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买、建造住房合同金额的150%,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最高限额(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单身职工或者夫妻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35万元),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90%,贷款利率按购建房贷款利率执行。

3.装修贷款的其他条件应当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相关规定。

四、异地贷款

在西双版纳州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西双版纳州内购买住房时可以向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抵押、按揭贷款,不受户籍限制,按《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五、购房套数

取消购买超过二套房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六、按揭贷款保证金

住房公积金个人按揭贷款保证金按贷款额5%的比例执行。对于实力强、信用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适当放宽保证金条件,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企业可以一次性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为多户职工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七、放宽提取、贷款业务范围

非房屋共有人的直系亲属符合提取、贷款条件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装修只能提取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

非房屋共有人的直系亲属仅限于缴存职工的配偶、子女(养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户口证明、出生证、收养证,以确认直系亲属关系,无法提供的,须以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确认以上范围的直系亲属关系。

八、放宽抵押物范围

除住房、商业用房可用于抵押外,西双版纳州城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应《不动产权证》并到相应抵押登记机关登记。用于抵押的土地上建有房屋的,须一并抵押。抵押须有产权管理部门开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九、购房合同时限

取消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合同的时间限制。

十、其它事项

以上规定之外的其他事项仍按《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办法》《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和条件的意见的通知》、《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和条件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十、本实施意见由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抄送: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