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关于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去库存稳增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后更新时间:2016-10-13   点击次数: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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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住公积委发〔2016〕8号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关于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去库存稳增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县、市、乡镇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关于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去库存稳增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10月13日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关于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去库存稳增长工作

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去库存稳增长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建金〔2016〕524号),结合西双版纳实际,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不得超过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十倍的限制。职工连续3个月及以上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贷款。

二、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一年之内(12个月)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即可申请贷款。

三、取消贷款满两年才能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的限制。贷款满一年即可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四、取消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买、建造住房合同金额的150%的限制:即职工购建房贷款并附加住房装修贷款的,贷款总额可以满足购建房合同金额加装修合同金额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不超过50万元、单身职工或者夫妻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不超过35万元。

五、支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一年只能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超过当年的房租。

六、没有连续逐月、足额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需按欠缴停缴当年的基数补交未足额缴交的公积金后方可贷款。

七、其他事项仍按《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和条件的意见的通知》、《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和条件的意见的通知》、《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八、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资金风险防控,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调整政策后出现的新问题,应及时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反映,必要时再作相应调整。

九、本实施意见由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10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