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等问题的通知 |
(最后更新时间:2017-06-09 点击次数:1次) |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交基数等问题的通知
各缴交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现行的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交比例。我州财政供养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非财政供养单位可以参照12%的比例执行,最低不低于5%。 二、缴交基数和缴存额。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不得超过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上述工资总额的5%,不高于12%。我州2016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4425元(州统计局公布数据)。我州职工2017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得超过16106元(64425÷12×3=16106),超过的按16106元计算。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乘以职工所在单位缴存比例,职工本人月均工资超过16106元的按16106元计算。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超过1933元,单位缴存额也不得超过1933元,合计月缴存额不得超过3866元。职工个人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68元,单位缴存额也不得低于268元,合计缴存额不得低于536元。 请各单位按照此标准进行2017年住房公积金申报。 联系电话:景洪管理部 2139024 勐海管理部 5128261 勐腊管理部 8125323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