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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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6-09-28 点击次数: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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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范围,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现就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事项解读如下: 一、《调整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对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关切,更好适应房地产发展形势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符合我州住房公积金实际的提取政策。 二、《调整政策》的起草经过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深入对部分省州市提取政策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州实际对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进行调整优化。 三、《调整政策》的内容及制定依据 (一)新增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业务 适用对象: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住房(含租住住房)坐落于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且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州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具体政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住房支付物业费按实际支付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年;夫妻双方名下有多套自住住房支付物业费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套自住住房每年办理一次性提取物业费;1个自然年度可提取1次,当年未提取的不结转至次年;如申请提取办理支付物业费的自住住房有多名共有产权人(含配偶、子女)的,该套住房仅支持其中一人办理提取物业费;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可提取至百元位。 所需材料:提取人身份证和银行卡(I类)、支付物业费的收据或发票、租住房屋的还需提供租房协议。 起草背景: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面临新的形势,特别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加快构建房地产市场新模式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政策依据:2026年8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4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新增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业务。 (二)新增支付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业务 适用对象: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住房坐落于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且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州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具体政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住房装修按实际支付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不得超过150,000元;夫妻双方名下有多套自住住房装修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套自住住房办理一次性提取装修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配偶的自住住房装修完工1年内,凭装修合同及发票可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装修费用;支付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可提取至千元位。 所需材料:提取人身份证和银行卡(I类)、如夫妻双方共同提取的需提供婚姻情况证明(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装修合同及发票(提取金额及时间的计算以装修发票为准)。 起草背景:进一步释放缴存资金的民生效用,聚焦人民群众对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关切,人民群众的支付需求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住房消费场景日益多样化提供有力保障。 政策依据:2026年8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4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新增支付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业务。 (三)调整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业务 调整前: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在10,000(含10,000元,不含未结利息)以下不需出具委托公证书,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适用简化程序(无需提供遗产继承公证材料),到中心业务柜台签署承诺书后办理销户提取。 调整后: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在50,000元(含50,000元,不含未结利息)以下不需出具委托公证书,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委托代理人适用简化程序(无需提供遗产继承公证材料),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柜台签署承诺书后办理销户提取。 起草背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服务,便利群众办理住房公积金继承。 政策依据:参照国家金融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金规〔2024〕6号)规定,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需办理继承公证,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四)调整职工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调整前: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无房职工可同时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一个年度内提取金额累计不超过当年实际租房支出费用,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年度最高可提取金额26,000元。 调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无房职工可同时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一个年度内提取金额累计不超过当年实际租房支出费用,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年度最高可提取金额30,000元(26元/平方米)。 起草背景: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额度,是按照因城施策的住房政策,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因家庭成员较多需租住更大面积的住房需求,扩大普惠覆盖的同时,还将进一步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房压力。 政策依据:2026年8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4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再设置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门槛限制。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