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
(最后更新时间:2022-06-28 点击次数:1次) |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州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功能,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购(建)房及提前还贷提取限额 取消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及其配偶各自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70%”的规定。 取消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不得超过交易金额的70%的规定。一次性还清贷款提取不得超过所需本息合计金额的70%”的规定。 取消以上限额后,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及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金额。 二、取消贷款时间间隔 取消原“职工上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24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职工还清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贷款。 三、调整贷款额度 对缴存人单身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对购房套数的认定,以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含共同借款人记录)为准。 四、调整提前偿还部分贷款规定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自筹资金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偿还后本金余额按借款合同剩余还款期限重新生成还款计划。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借款合同其他事项不变。 五、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