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告
(最后更新时间:2019-11-15   点击次数:1次)
 

关于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风险控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现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提供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备案后的购房合同、身份证、银行卡。购买二手房的还须提供完税发票(增值税)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记载有土地事项的《不动产权证书》、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提取限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及其配偶各自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70%。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不得超过交易金额的70%。一次性还清贷款提取不得超过所需本息合计金额的70%

三、职工连续足额逐月缴存6个月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提供备案后的购房合同、西双版纳州内的用于抵押的《不动产权证书》(购二手房的须用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抵押)、个人信用报告、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书、工资证明等。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还须提供完税发票(增值税)。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记载有土地事项的《不动产权证书》、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揭贷款所需提供的材料执行按揭贷款相关规定。

     五、交易金额认定标准

     交易金额是指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支付资金额。

(一)购买新房的以备案登记表中记载的交易金额为准(明确记载有装修金额的需全额扣除装修金额、未明确记载装修金额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扣除)

(二)购买二手房的以增值税发票记载的交易金额为准。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按《职工个人自建房建房金额测算标准》计算的金额为准。

六、提取和贷款申请时间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时间不得超过交易后一年(以对应日为准)。购新房的以备案登记表登记时间为准。购二手房的以交易后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大修批准文件颁发时间为准。

(二)未实际交易,仅做《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为《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得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为由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

七、提取和贷款的次数、总额规定

职工及其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提取和贷款,提取额加贷款额总额不得超过交易(支付)金额。

八、申请人范围

(一)职工及其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屋用途须备案或登记为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的,须有一方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职工或其配偶作为共有权人申请提取或贷款的,不受其共有份额限制。未成年(18周岁以下)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

 (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

九、未尽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9年11月7日起执行。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