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最后更新时间:2020-11-20 点击次数:1次) |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经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就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直系亲属共同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 职工购(建)自住房申请提取和贷款,其直系亲属可做为共同申请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为:职工购(建)自住房申请提取和贷款,申请人应当为购房合同上约定的买受人(共同买受人)之一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之一。 二、调整职工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限 职工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贷款结清后即可办理贷款调整为:职工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职工上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24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调整住房贷款额度 贷款最高额度由不分单双职工最高80万元调整为:双职工不超过30万元,单职工不超过20万元;同时贷款额不超过个人公积金余额的10倍。 四、规范贷款次数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云政办函35号)调整为:严格执行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和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情况,不再向已有2次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含公积金和商业银行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五、调整办理州外购房提取和贷款业务范围 缴存职工及配偶购买西双版纳行政区域外的住房,由能查到备案登记和增值税发票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调整为:缴存职工及配偶购买西双版纳行政区域外的住房,仅限于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可申请提取公积金。除此之外的购房行为不支持提取公积金和办理公积金贷款。 六、开展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的住房组合贷款 由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开展住房组合贷款。 七、以上政策的调整从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