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
(最后更新时间:2022-06-28 点击次数:1次) |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精神,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及其缴存职工。 二、实施时限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缓缴住房公积金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不能按时足额缴存的企业,企业营业收入比2019年同期减少20%(含)以上或比2021年同期减少10%(含)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应包含缓缴范围、缓缴时限、补缴计划等内容。缓缴申请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申请缓缴应同时申请缓缴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 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四、延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缴存职工,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工资收入比2019年同期减少20%(含)以上或比2021年同期减少10%(含)以上的,方可申请延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延期还款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相应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延期还款申请须经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同意。 未经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的贷款不享受延期还款政策。 本办法实施前已逾期、已起诉或已强制执行的贷款不享受延期还款政策。 五、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租房提取额度上限提高至每月不超过2200元。租房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租金。 六、未调整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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