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 |
(最后更新时间:2024-12-17 点击次数:1次) |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缴存职工购房首付资金压力,促进西双版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西双版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西政办发〔2024〕45号),经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措施 (一)政策内容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首付款提取政策,是指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由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的新建商品住房,含现房及期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缴存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二)适用范围 提取人购买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含现房及期房。 (三)可提取人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在西双版纳州的职工,且作为购买商品住房的买受人或共同买受人。 (四)提取额度 1.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的,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金额不超过购房总额。 2.付款方式为非一次性付清的,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金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总额与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总额。 (五)支付方式 经本人授权后,缴存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六)所需材料及办理地点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缴存职工,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婚姻情况证明及购房所需资料至拟购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 (七)办理流程 1.查询余额:提取人通过“西双版纳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窗口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信息。 2.购房确认书:提取人与拟购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买商品房确认书》。 3.委托书:提取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购买商品房确认书》、银行卡,到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现场签署《住房公积金首付款提取支付委托书》,申请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本人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4.资金划转:缴存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账户。 (八)办理时限 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二、相关要求 (一)缴存职工申请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缴存职工须及时将提取用于所购房屋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待确认收款入账成功后,方可解除合同备案。 (二)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选取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先行先试,并适时全面推广。 附件:1.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提取办理流程图 2.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开发商企业名单(第一批)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1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提取办理流程图
附件2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开发商企业名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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